华侨、外籍华人省内国际性联谊活动申报流程
来源:广东侨网发布日期:2017-06-05 分享至:
   一、申请
  应在活动举办前3个月,由参与联合举办或者受委托举办活动的境内相关机构、部门、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向活动举办地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参与联合举办或者受委托举办活动的单位属省有关单位的,可直接向省侨办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举办联谊活动的原由;
  (二)联谊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主题、日程、活动规模、经费来源;
  (三)联谊活动举办单位、协办单位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境外华侨华人社团及有关组织的基本情况及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四)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理方案。
  联谊活动形式和内容适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举办单位还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将安全许可材料一并提供。
  上述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附中文译文。
  二、受理与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部门或省有关单位将申请材料报省侨办初审,省侨办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国侨办审批。
  三、备案
  经国务院侨办批复同意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办理,由活动举办方在开展活动15日前向广东省公安厅备案。